****
4号月台仓招商方案
****(****公司)受****委托将位于**市**区**街道东桥路58号**口岸4号月台仓公开出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招商方案如下:
一、出租标的概况
1、出租标的:出租标的位于****区**街道东桥路58号,出租标的的权证编号:****,证载用途为**码头用地/非住宅,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3430.3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0691.59平方米。租赁面****公司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出租标的明细详见下表:
| 标的序号 | 物业名称 | 建筑面积(㎡) | 月出租底价(元/平方﹒月) | 起始年租金(元/年) | 租赁期限及递增 | 规划用途/备注 |
| 一 | 4号月台仓 | 2300.49 | 25 | 690147 | 租期五年,递增率0.5% | 仓储 |
| 备注 | 1.实际租期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2.承租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3.参照上次出租的价格为招商底价进行招商;4.单项标的年物业底价高于5万元的物业招商项目,可采用公开招商流程。 | |||||
2、制定底价参考依据:****集团****公司4号月台仓的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出具了中瑞评报字[2025]第500404号的评估报告,**口岸4号月台仓的评估价为552300元/年。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5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仅是承租方履行《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承租方违反《仓库租赁合同》的规定,****公司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4、拟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为人民币690147元/年。
5、转租约定:在租赁期内,****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将通过任何方式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若由于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仓库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应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6、****公司与承租方的权利****公司提供的《仓库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二、出租对象
1、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承租。
3、如有原承租人,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履约保证金、租金等交易资金支付
招商后,租金采取先付后使用的原则进行。租金每半年为一期,按期支付。租金支付方式为:
1、承租方在《**确认书》签署之日起3个工****公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在《仓库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公司一次性缴纳第一期租金。
2、以后各期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公司账户(****公司提供的《仓库租赁合同》)。
3、承租方须根据《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资金,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当期租金的万分之五乘以拖欠日数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次,****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仓库租赁合同》,具体违****公司提供的《仓库租赁合同》为准。
4、该租金并不包括因承租方使用该物业产生的电费、水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承租方****政府税费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等费用由承租方另行承担。
四、****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特别说明
1、****公司按交易标的移交时的现状出租,交易标的中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年审等相关事宜均参照《房屋租赁合同》执行。
2、承租****公司对港区的整体安排,包括交通组织作业安排、车辆管理等。
3、水电情况:承租方日常经营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公司负责代为缴纳。承租****公司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的日****公司支付水、电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如有****公司发生滞纳金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对水、电等动力能源使用进行扩容,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公司应予以配合。
4、若因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城市规划、拆迁搬迁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丧失了使用功能,或者一方失去了码头经营条件,致使《仓库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仓库租赁合同》即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出租标的和原承租人在标的所在地的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的交接:
1、本次出租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第一期租金、第一期物业费、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出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出租标的交接完毕。
2、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
4、因承租方原因逾期接收的,出租方通知的交付之日即视为出租标的已交接完毕,租赁期限自出租方通知的交付之日起算。
六、招商方式
单项合同年物业底价超过5万元(含)的物业招商项目,可采用公开招商流程。
****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