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市2015年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政府关于**市2015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5〕216号)
批准时间:2015年8月7日
批准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批准面积:17.1965公顷
二、征地范围:项目征地涉及**区郭家桥乡**沟村和涝河桥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责任单位:******局负责,****政府和市财政局、审计局配合。
四、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拆迁:****政府负责。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回族自治区《关于发布实施**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和****《关于**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际清点统计后,按照(吴政发〔2010〕57号)文件中征地拆迁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本次征收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029。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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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