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关于****至**铁路**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国国土**部
批准文号:****办公厅《关于****至**铁路**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754号)
批准时间:2016年5月12日
批准用途:铁路用地
批准面积:34.9035公顷
二、征地范围:项目途径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干饭渠村;金银滩镇新渠村、杨马湖村、西滩村、团庄村、宁煤地质队、机关农场;****农场;扁担沟镇南梁村、黄沙窝村、五里坡村(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责任单位:******局负责,****政府和市财政局、审计局配合;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由****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人民政府负责。
四、补偿安置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关于**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029。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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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