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市2017年第六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关于**市2017年第六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101号)
批准时间:2017年5月27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批准面积:13.9084公顷
二、征地范围:
项目一:东环路(朔方路-子仪路)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征地涉及**区东塔寺乡、郭家桥乡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项目二:郭家桥乡2016年小城镇建设项目(**路、文站路)项目征地涉及**区郭家桥乡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责任单位:******局负责,****政府和市财政局、审计局配合;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人民政府负责。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关于**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029。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土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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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