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现将玉****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市玉****社区第2、5、18****社区居委会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面积约0.0438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测量红线的边界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排,拟征收**市玉****社区部分集体土地。土地用途拟为城镇住宅用地,拟作为万花名邸项目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 |||||
| 合计 (万元/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
| **市**区 | 玉城街道 | 州珮社区 | 2组 | 1 | ****基地 | 0.0106 | 93.7500 | 35.1570 | 58.5930 |
| 5组 | ****基地 | 0.0120 | 93.7500 | 35.1570 | 58.5930 | ||||
| 18组 | ****基地 | 0.0092 | 93.7500 | 35.1570 | 58.5930 | ||||
| 居委会 | ****基地 | 0.0120 | 93.7500 | 35.1570 | 58.5930 | ||||
| 面积合计(公顷) | 0.0438 | ||||||||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办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2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30日,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地点:****事务中心(**市**区大北路307号),联系电话:0775-****995。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局提交书面意见。地址及联系电话:******局(**市**区大北路556号),联系电话:0775—****775。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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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