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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三)批准时间:2025年3月6日。
(四)批准用途:**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位置:**县研城街道建新村1组、6组、9组。
(二)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7.294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936公顷、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3588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井府函〔2023〕50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三)征地安置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作价补偿货币安置”“作价补偿统规自建”“产权价购”三种方式落实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时间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五、公告方式和时间
本公告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组公告栏,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发布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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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