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综上分析, 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技术错误,招标人可以通过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或补正说明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但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此类修改时,如果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以使 招标文件的修改满足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5日**行 的要求。
仅在极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取消、不可抗力等),方可终止,且需履行法定程序。
若未经合法程序终止招标,可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或需赔偿投标人损失(如标书编制费、差旅费等)。
在招标文件发售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如果发现招标文件需要补充或者修改, 可以通过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或者补正说明的方式进行 ,而 不应擅自终止招标; 确需终止时,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透明合规。
擅自终止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后审慎决策。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综上分析, 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技术错误,招标人可以通过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或补正说明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但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此类修改时,如果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以使 招标文件的修改满足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5日**行 的要求。
仅在极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取消、不可抗力等),方可终止,且需履行法定程序。
若未经合法程序终止招标,可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或需赔偿投标人损失(如标书编制费、差旅费等)。
在招标文件发售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如果发现招标文件需要补充或者修改, 可以通过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或者补正说明的方式进行 ,而 不应擅自终止招标; 确需终止时,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透明合规。
擅自终止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后审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