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定了《**(**)至**(五峰)高速公路**至长阳段(七标段)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贺家坪镇贺家坪村、中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2999公顷,其中农用地32.8401公顷(耕地4.2908公顷)(详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至**(五峰)高速公路**至长阳段(七标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34.2999公顷。地上附着物主要包含房屋以及青苗、林果、坟墓、道路、其它附属设施等,具体指标详见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
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至**(五峰)高速公路**至长阳段项目(长阳境)建设用地,拟用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
2.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规定执行。
3.土地征收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综合地价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照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途径安置。根据《****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正房及附属房补偿
1.房屋结构类型分钢筋混凝土(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四类。经认定为合法正房的房屋,采取市场评估方式予以补偿,评估价格分别按以下类别:
被征收人房屋位于贺家坪城镇规划以外:钢筋混凝土(框架)1780元/平方米;砖混146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9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房屋位于贺家坪城镇规划以内:钢筋混凝土(框架)1880元/平方米;砖混156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1000元/平方米。
2.正房顶层补偿参照实际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顶层檐口高度低于1.5米的按全面积的50%确认补偿面积;顶层檐口高度1.5米及1.5米至2米的,每增加0.1米面积递增10%;顶层檐口高度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补偿。
3.与合法正房同步建设的生活类附属房屋(含服务生活起居用的厨房、卫生间等)、其他结构类型的构筑物,采取评估方式予以评估补偿。
4.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隔热顶棚由中介机构予以评估补偿。畜禽养殖、仓储等生产类用房不予计算装饰装修补偿。
(二)生产经营性门面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生产经营性门面的认定: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证书证照,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纳税记录,且在入户调查登记时为现状经营;房屋所有权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证载营业地点相一致。
2.生产经营性门面面积的认定:以实地丈量并确认的营业面积为补偿基数;办公管理、仓储、通道、梯间、生活居住等经营辅助类面积不予计入生产经营面积。
3.征收补偿: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性门面的,补偿标准按其合法正房评估价格的2倍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房屋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性房屋或者生产经营性门面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同一经营场所从事多个经营项目的,其停产停业损失仅补偿一次,不得重复补偿。
5.已确认补偿的生产经营性门面的面积,应在计算货币化安置时予以扣除。
(三)房屋搬**置
1.安置对象:**(**)至**(五峰)高速公路**至长阳段(七标段)范围内被征收合法正房内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2.安置方式及标准:根据项目区域不同,以每栋被征收的正房为单位,分为货币化安置、安置房安置、自建房安置方式实行,具体如下:
①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正房补偿,包括正房****基地补偿两部分。具有合法正房的被征收人,****基地,按期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宅基地有偿退出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后,按每栋合法正房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奖励5万元。
为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具备进城落户条件的被征收****基地。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经整栋房屋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自行安置****基地的,给予****基地补偿。
以合法正房占地面积(附属房、违法****基地补偿面积)为基数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对被征收人给予10****基地补偿;合法正房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平方****基地补偿;合法正房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以上的部****基地补偿。
****基地退出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后,一次性补偿至被征收人。****基地补偿款后,该栋正房的共有人均****基地建房。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具****人民政府制定。
②自建房安置:
选择自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按照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基地,并依程序审批建房。自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按照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基地,并依程序审批建房。在规划许可****基地并依审批建房的,****基地场平及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5万元。
选择自建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禁止一户一居自建房安置。自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划控制区以外建房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取得建房许可后方可建设。未批先建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③安置房安置: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与安置房房款分别计算。安置房位于矿机厂棚改三期,安置房以二楼为基准层,被征收对象安置房基准价格为4800元/m2,层间价差为预售价层间价差。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屋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补差。未登记在产权面积内的隔热层、地下室、附属房不纳入安置面积。
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
3.过渡期安置
①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给予临时过渡期安置费,其标准为原正房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800元/月,200平方米以下600元/月。实行货币安置和自建房安置的,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期限为协议签订后6个月。集中安置区自建房安置的,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期限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场平交付后6个月。
②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给予搬迁费、搬迁损失费、误工补助费。其标准为:搬迁费5000元/栋,搬迁损失费3000元/栋,误工补助费5000元/栋。
③只搬迁附属房屋的,只给予每户搬迁费2000元。
4.搬迁奖励
本方案公告后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每栋合法正房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每栋合法正房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5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不予搬迁奖励。
| 时间期限 | 奖励标准(万元) | 付款条件 |
| 本方案公告后40日内 | 5 | 签订协议、腾空交付房屋 |
| 41日至50日内 | 2 | 签订协议、腾空交付房屋 |
| 50日后 | 0 | 签订协议、腾空交付房屋 |
5.安置管理
①合法正房面积认定。认定对象为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建设,用于生活起居的正房,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面积为主要依据,实测合法正房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安置基数,隔热层、地下室、附属房及违法建筑不纳入安置面积。
③正房及附属房补偿中的评估价格已计入房屋投影面积内的正负零以下部分。
六、附属设施、其它构造物补偿
(一)农户自行投资建设的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到户,未列入下表的设施按照评估价执行。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浆砌水池 | m3 | 440 | 水井 | 眼 | 500 |
| 土鱼塘 | m3 | 7.4鱼损1000元/亩 | 给水管 | m | 7 |
| 晒场硬化 | ㎡ | 40 | 地窖 | 处 | 800 |
| 蔬菜大棚拆迁 | ㎡ | 45 | 有主普坟 | 座 | 3000 |
| 有主碑坟 | 座 | 5000 |
(二)天然气、自来水、数字宽带、有线电视、电力等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报装费。
| 项 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项 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天然气 | 栋 | 2650 | 自来水 | 栋 | 1200 |
| 数字宽带 | 栋 | 500 | 有线电视 | 栋 | 300 |
| 电力 | 栋 | 200 |
七、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及征收补偿
(一)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
是否纳入种植、养殖****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审核认定。
1.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纳入种植评估认定范围:
①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②景观苗木面积2亩以上,种植年限在1年以上(在村内公示5天后无异议);
③被征收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点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载生产经营注册地点一致。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畜禽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①取得设施农业用****养殖场(户);
②母猪存栏100头及以上、商品猪年出栏2000头及以上、肉牛存栏100头及以上、羊存栏500****养殖场。
3.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纳入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①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
②水产养殖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
(二)补偿标准
1.种植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评估范围认定的征占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出售或移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苗木价值按市场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移栽损失费补偿,补偿总额不突破苗木评估总额的40%(迁移费包括起苗、运输、栽植、养护等费用,移栽损失费包括苗木死亡损失等费用)。未纳入种植评估认定范围的视为零星苗木种植,参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标准执行。
2.畜禽、水产养殖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畜禽、水产养****养殖场(户),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属不可移动的按评估价值补偿,可移动的按评估值30%给予迁移补偿。未纳入畜禽、水产养****养殖场(户),按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中其他情形认定处理
1.对于被征收人未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实际种植地点与证载许可生产经营地点不一致的成片种植苗木,根据种植面积参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相应规格补偿标准执行。各种类、规格的苗木定植面积根据造林及育苗的标准规范,由自然**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现场认定,种植总面积不得超出其实测面积。
2.对于自然**和规划部门勘测定界图标注原本为水田、旱地或林地,但现状为被征地人开垦后已实施规模化苗木种植的地块,由自然**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现场踏勘确认,按照上述成片定植苗木补偿标准据实给予青苗补偿,其原始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改变。
八、不予补偿情形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苗木、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新发生的房屋装饰装修等,不予认定和补偿;
(二)非法买卖土地及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所形成的资产不予认定和补偿;
(三)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地上附着物,将依法予以拆除。
九、集体设施补偿
村级道路、水利设施补偿分别由交运、水利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凡属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予补偿到户;被征占村级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以还建或恢复原有功能为原则,经核实为永久占用和损坏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十、****政府****政府组织实施**(**)至**(五峰)高速公路**至长阳段(七标段)所涉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十一、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限为30天。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在本公告公示期内和听证事项办结后7日内****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十二、申请听证事项和异议反馈渠道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张贴公布后30日内以书****人民政府(地址:**县贺家坪镇东环路2号;联系人:李书盛,联系电话:134****8938)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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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