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园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中青产经环保科技发展(淮安)有限公司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研发中心及报废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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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机****研发中心及报废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0-12-23

淮园环发〔2020〕23 号

关于****

机****研发中心及报废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机****研发中心及报废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0〕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应严格遵循《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文件中相关要求。根据《报告书》内容,本项目主要工艺仅涉及到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和拆解下来的部分轻薄废钢破碎,其余报废机动车的拆解件不得进行进一步拆解及处理。

三、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明管化。本项目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等采用“隔油+气浮+沉淀”工艺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2个排气筒。

本项目拆解粉尘经中央收尘装置收集,废钢破碎粉尘经密闭收集,废钢破碎出料口粉尘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均进废钢破碎机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15米)排气筒排放。

废油液、废制冷剂、废液化气抽取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危废仓库废气经抽风系统收集,上述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2#(15米)排气筒排放。

作业过程中规范操作,加强生产管理,特别是废油液、废制冷剂的管理,及时收集后密封储存,加强对无组织废气产生环节的管控,尽可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如废蓄电池、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废空调制冷剂、含汞废物、废液化气罐、废液化气、含铅部件、废油箱、废机油滤清器、隔油池废油(油泥)、含油废手套、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拆解下来的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危废暂存间内废油液暂存区设置围堰、导向沟及收集池,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建设200m3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污染事故。

6、本项目以8#车间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4#、7#、9#车间为起点设置50m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7、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尤其是危废仓库拆解车间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防腐,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90吨、SS≤1.02吨、氨氮≤0.043吨、总氮≤0.068吨、TP≤0.0057吨、石油类≤0.10吨、动植物油≤0.04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95吨、非甲烷总烃≤0.23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1.55吨、非甲烷总烃≤0.09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执法局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0〕78号)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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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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