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其他 | |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
| ****监管局 | 发文日期2025-04-17 | ||
案号:甬奉知法裁字〔2024〕5号
请求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剑伦
住所:**省**市奉****开发区瑞峰路28号
被请求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本飞
住所:**省**市**区**街道南大路538号朝南第一间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儿童餐椅的餐盘可拆卸连接结构
专利权人:****公司,专利号:201****44127.7
请求人就其“一种儿童餐椅的餐盘可拆卸连接结构”专利(专利号:201****44127.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我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鉴于被请求人针对****产权局****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委员会受理,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起中止对本案的处理。****产权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决定维持该专利权全部有效,我局于2025年4月3日重新审理此案。合议组于2025年4月1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诉求:1、****工厂进行证据保全,对涉案产品进行数量清点、拍照和封存;2、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201****44127.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3、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的成品、半成品及专用制造模具。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于2019年6月21****产权局申请专利号名称为“一种儿童餐椅的餐盘可拆卸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44127.7,并于2020年6月23日获得专利权。经请求人调查,发现被请求人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该店铺的宣传页面上****工厂照片,包括工厂门牌、生产车间、仓库和展厅等,根据仓库照片猜测被请求人曾大量制造涉案产品并临时存放于仓库内。
被请求人承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201****44127.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
当事人围绕请求事项依法提交了证据,我局也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我局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我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我局认定事实如下:
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4127.7,名称“一种儿童餐椅的餐盘可拆卸连接结构”,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06月23日,该专利现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2、被请求方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根据被请求方口审中的陈述,被请求方保有侵权设备和模具。
3、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为:一种儿童餐椅的餐盘可拆卸连接结构,包括支架(1)、与所述支架(1)配合连接的餐盘(2),所述支架(1)设置于儿童餐椅的餐椅本体上,其特征在于:所述餐盘(2)的端部设有定位插扣(21),所述支架(1)的侧壁上设有供所述定位插扣(21)插入的定位插槽(11);所述餐盘(2)的底部设有与所述支架(1)套接的定位卡套(22),所述支架(1)设有与所述定位卡套(22)锁定配合的活动锁(3)。根据比对,涉案产品包含上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被请求方也认可涉案产品包含上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侵犯专利号为201****44127.7,名称为“一种儿童餐椅的餐盘可拆卸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局****产权局)地址:**省**市**区大成东路1098号
邮编:315500
联系电话:0574-****4438
合议组长:吴华荣
审 理 员: 王楚琳
审 理 员: 王勇
书 记 员: 杨子慧
****管理局(盖章)
2025年4月16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