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中心城区祥和单元(石屏上村部分地块)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审批
云南-丽江-古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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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祥和单元(**上村部分地块)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2025-04-17 17:59
批前公示,

《****中心**祥和单元(**上村部分地块)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一、规划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土地**配置,依法依规推进近期急需项目建设,****政府批复实施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完成之际,采取“急用先编”的方式,先期开展了《****中心**祥和单元(**上村部分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原则

此次规划严格落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2021-2035年)》提出的底线管控等要求,按照《**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在衔接各单元规划管控内容的基础上,在“单元+地块”两个层级中开展地块层级的详细规划编制,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为项目建设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规划许可提供法定依据。

三、规划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版);

(5)《中华人民**国草原法》(2013 年修订版);

(6)《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

(7)《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8)《****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修订版);(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修订版)。

2.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18 号);

(2)《自然**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部〔2019〕87 号);

(3)《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部农业农村部 2019 年 1 月);

(4)《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办公厅****办公厅 2019 年 11 月);

(5)《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 年 11 月)。

3.相关规划及资料

(1)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2) 《**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3)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4) 《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5) 《**三义机场净空保护专项规划》;

(6) 其他相关行业标准、会议材料和文件。

四、规划基本情况

(一)《****中心**祥和单元(**上村部分地块)详细规划》

规划范围:规划地块位于玉锁路以西,为**街道**上村返还地,用地面积约60.36亩。

规划主要内容:地块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多个小地块,用地性质分别为公园绿地、零售商业用地、****基地、批发市场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消防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本次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基地的实际,新增部分批发市场用地面积,其余用地整合为城镇住宅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结合原控规控制指标及总规控制要求,修正后地块控制指标如下: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

批发市场用地

1.2

40

9

30

0009-246

城镇住宅用地

1.05

35

9-12

35

备注:建筑高度分比例控制为9/12米:其中建筑(檐口)高度<9米的建筑基底面积占地比例≥70%,建筑(檐口)高度9米-12米的建筑基底面积占地比例<30%。

其他管控要求:原控规地块范围内规划一条东西向宽12米的支路,现状已建成亲和苑和八一小区,此条道路在实际建设中难以实施。本次详细规划综合考虑现状情况、总规及原控规,根据项目需求,在地块内另行选址规划一条东西向支路,保持宽度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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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共30天)

公示地点:****政府网

意见反馈和联系方式:

对以上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市古**民主路639号******局执法大队(电话:****993,邮箱:****@126.com)。

逾期或无异议,将依法履****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凡是对以上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公示机关:******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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