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秩序,完善行业自律,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我局拟定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
联系人:祁天佑,电话:0818-****062,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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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秩序,完善行业自律,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根据《**省社会信用条例》(**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15号)《关于对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25〕21号)《**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3〕4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办法》(达市公管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应用和核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招标代理)(以下简称“信用公示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基本信息核验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负面行为的认定、录入和异议受理等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管理,并将其进场交易不规范行为情况及证明材料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变更和确认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负面行为信息组成(见附件1、附件2)。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指其负面行为信息(见附件2)。
(一)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信息。
(二)负面行为信息是指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的代理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三类。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用自主诚信填报和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用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的方式采集。
(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
(二)负面行为信息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进行认定并录入。负面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事实、依据和异议渠道(见附件3)。
第九条 负面行为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文书、责令整改通知、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
****交易部门提供的经招标代理机构或交易现场招标代理人员确认的负面行为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的证明材料。
对于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有关负面行为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听取招标代理机构陈述申辩。
负面行为认定所依据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或行政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时,相应负面行为记录应予以撤销。
第十条 对存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负面行为)中1.4项“不正当竞争”、1.5项“转让、转包”、2.1项“弄虚作假”、2.5项“信用信息真实性问题”行为,与项目负责人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同时对项目负责人作出负面行为认定和录入。
对于存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负面行为)中其余负面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作出负面行为认定和录入。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信用公示平台中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七月在信用公示平台中确认办公场所经营状态和当前从业人员信息。未及时进行信息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信用公示平台中显示为“未确认信用信息”状态,直至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信息确认为止。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为负面行为的,按照附件2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负面行为)第2.5项不良行为录入。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评分,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为信用评分。
第十五条 信用评分按照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计算,满分100分,计算规则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满分100分)﹣负面行为信用扣分。
(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100分﹣负面行为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AAA级(信用分≥95分):信用非常优秀。
(二)AA级(90分≤信用分<95分):信用优秀。
(三)A级(80分≤信用分<90分):信用良好。
(四)B级(70分≤信用分<80分):信用一般。
(五)C级(60分≤信用分<70分):信用较差。
(六)D级(信用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通过信用公示平台统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更新。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评分长期公开,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分长期公开;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三)负面行为记录期限为3个月至1年,自在信用公示平台公示之日起计算。记录期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负面行为所属行业、信用扣分和行为内容进行公示。记录期限届满后该负面行为信息不再公示,相应信用扣分自动恢复。
以下负面行为在其记录期限内再次或多次发生相同行为的,第二次负面行为的记录期限为两年,第三次及以上负面行为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1)严重不良行为;
(2)弄虚作假;
(3)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销的,注销后其负面行为信息不再对社会公开。
项目负责人注销招标从业人员的,注销后其负面行为信息不再对社会公开。注销后又再次登记招标从业人员并成为项目负责人的,若原有负面行为记录未到期,该负面行为信息应按原记录期限继续公开。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负面行为信息公示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信用公示平台提出异议,提交异议材料需包括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
第二十条 异议的受理和处理由做出该负面行为认定和录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异议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内容并通过信用公示平台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一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信用评价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将信用评价得分作为重要的选择依据,原则上选择**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用公示平台中60日信用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和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政策扶持时可考虑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不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负面行为信息的交互共享和移送、报送工作。对于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有行业要求的,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按照所属行业要求及时移送或报送招标代理负面行为信息及相关认定依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按照属地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的基本信息和履约能力信息等信用信息内容进行核查。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可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于跨行政区域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横向和纵向结合的方式加强联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作出虚假信用记录、故意隐瞒信用信息、违规撤回或篡改信用记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
2.**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负面行为)
3.**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负面行为记录告知书参考格式
附件1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基本信息)
| 序号 | 评价 内容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记录期限 | 采集单位 | 需上传的资料 |
| 1 | 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 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公示后可得基本分80分。 | 80 | 企业存续期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专职人员的证书、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
| 2 | 人员配备 | 每具有1名**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的人员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10 | 企业存续期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网站查询截图 |
| 3 |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 | 代理机构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得5分,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含)~500平方米加2分,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加4分;****档案室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10 | 企业 存续期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扫描件;档案室带经纬度照片等相关材料 |
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负面行为)
| 1.1 | 严重 | 投标咨询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40分 | 50分 | 1年 |
| 1.2 |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情况和资料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40分 | 50分 | 1年 | |
| 1.3 | 串通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40分 | 50分 | 1年 | |
| 1.4 | 不正当竞争 | 单位或个人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 40分 | 50分 | 1年 | |
| 1.5 | 转让、转包 | 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40分 | 50分 | 1年 | |
| 2.1 | 一般 | 弄虚作假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隐匿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10分 | 20分 | 1年 |
| 2.2 |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10分 | 20分 | 1年 | |
| 2.3 | 干预评标 | ****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发表倾向性语言,故意误导评标专家、操纵或行贿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干扰评标过程,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 | 10分 | 20分 | 1年 | |
| 2.4 | 擅自更改成果文件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成果文件。 | 10分 | 20分 | 1年 | |
| 2.5 | 信用信息 真实性问题 | 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的办公场所地址、纳税信用等级等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5分 | 10分 | 1年 | |
| 2.6 | 无权代理、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 5分 | 10分 | 1年 | |
| 2.7 | 违规代理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 | 5分 | 10分 | 1年 | |
| 2.8 | 未按程序代理 | 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9 | 一般 | 未接受监督 | 招标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3分 | 6分 | 6个月 |
| 2.10 | 发布公告不规范 |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11 | 评标委员会 组建问题 | ****委员会。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12 | 电子化交易问题 | 按规定应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而未开展的。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13 | 未按合同要求安排专职人员 | 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或者使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招标代理。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14 | 异议答复问题 | 未按规定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答复。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2.15 | 踏勘现场问题 | 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在踏勘现场或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16 | 一般 | 使用标准招标文件问题 | 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 3分 | 6分 | 6个月 |
| 2.17 | 文件组成问题 | 未按规定公布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内容。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18 | 成果文件不齐全 | 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19 | 工作质量问题 | 因招标代理工作质量问题造成流标或重新招标。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20 | 退还投标保证金问题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延迟或拒不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21 | 收取额外费用 | 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收取规定以外费用。 | 3分 | 6分 | 6个月 | |
| 2.22 | 书面报告 | 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1 | 不规范行为 | 准备工作问题 | 不按照交易场所的交易受理规定进行项目注册、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工作。 | 1分 | 2分 | 3个月 |
| 3.2 | 进场交易 | 未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专家抽取资料,影响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3 | 不规范行为 | 进场交易 |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时,未协助招标人及时答复。 | 1分 | 2分 | 3个月 |
| 3.4 | 不按照公共**交易目录及相关要求进场交易。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5 |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6 | 开标当日未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7 | 未安排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8 |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开展随机抽取事项。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9 | 未按开标现场实际情况如实记录。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10 | 评标结束后,不按相关规定计发或拒不发放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 | 1分 | 2分 | 3个月 | ||
| 3.11 | 公示不规范 | 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 1分 | 2分 | 3个月 |
附件3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负面行为记录告知书参考格式
(发文编号)
(公司) :
根据XX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投诉处理决定书/经确认(或核实)的证明材料/(其他依据文件),你方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以下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内容) 。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负面行为)》 (项),对你方做出负面行为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扣 分。
你方如有异议,可按《**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公示平台提出。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方式: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负面行为记录告知书参考格式
(发文编号)
(项目负责人) :
根据XX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投诉处理决定书/经确认(或核实)的证明材料/(其他依据文件),你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以下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内容) 。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负面行为)》 (项),对你做出负面行为记录,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扣 分。
你如有异议,可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公示平台提出。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