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本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3日,****受本局委****超市2024年12月23日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12月1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月20日,本****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出具的《检验报告》(№:BCSP****0001-20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61、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其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泥鳅恩诺沙星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中养殖户过度使用含恩诺沙星药物进行养殖,被抽检单位没有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商,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性且没有对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购进食品时,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经过市场检测后再进行采购。
被抽检单位:****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3日,****受本局委托****超市(个体工商户)2024年12月23日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月20日,本****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检验报告》№:BCSP****0001-199,报告中显示:**县**镇城南新区金鹿**二期0367、0368、0369、0370、0371、0372号商铺****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23日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54ug/kg,标准指标为:≤100ug/kg,检验结论如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其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泥鳅恩诺沙星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中养殖户过度使用含恩诺沙星药物进行养殖,被抽检单位没有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商,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性且没有对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购进食品时,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经过市场检测后再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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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