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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 单位 | 环评 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 时间 |
| 1 | 关于摩优耐新****公司碳刷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摩优耐新****公司 | ******公司 | **市阳和工业新区龟**路8号联东U谷-**智能制造产业园阳和东部片区C-4-3地块8#厂房103号楼 | 阳审批环城审字〔2025〕1号 | 同意 | 2025/04/11 |
| 2 | 关于******公司DHT150项目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公司 | ******公司 | **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惠路 9号 | 阳审批环城审字〔2025〕2号 | 同意 | 2025/04/11 |
| 3 | 关于**市七彩****公司汽车安全玻璃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七彩****公司 | 柳****公司 | **市**区新柳大道 3 号之一(阳和工业新区) | 阳审批环城审字〔2025〕3号 | 同意 | 2025/04/15 |
| 4 | 关于****公司新能源汽车PACK模组精密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公司 | **市圣川****公司 | **市**区杨柳路7号 | 北审批环城审字〔2025〕1号 | 同意 | 2025/04/15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607,电子邮箱:****@163.com;通信地址:**市杨柳路7号,****服务中心;邮编:545003。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