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沙土地征收公告〔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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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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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024年度第18批次****工园区**污水应急池****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厅关于印发**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地批准情况

批复名称:《****政府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18批次****工园区**污水应急池)的批复》

批准机关:****政府。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2025年4月8日。

批准用途:排水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市**区2024年度第18批次****工园区**污水应急池)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锣场镇渔湖村,共计批准征地0.0978公顷,其中农用地0.097公顷(不含耕地)。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授权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该批次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4〕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标准78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9万元/公顷。经调查,该地块不涉及耕地,无青苗补偿费。加上安置补助费,征地总费用为7.6284万元,支付对象:锣场镇渔湖村。

(二)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经调查,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三)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的60日内,****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锣场镇渔湖村。公告方式为现场公告和网上公告,****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zwgk.****.cn/list.shtml?column_id=3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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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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