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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现对招标文件付款条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1、原招标文件条款:第二章-3.2投标报价:
(3)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且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3%尾款(如招标人因财政审计仅收到2%尾款,则同比例支付2%尾款,剩余1%待招标人收到1%尾款后再支付)。
(4)在业主进度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按业主实际支付到位的数额比例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
修改为:
(3)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且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3%尾款。
(4)该条款删除。
2、原招标文件条款:第四章-第一部分6.2支付条件:
(3)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完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剩余3%尾款(如乙方因财政审计仅收到2%尾款,则同比例支付2%尾款,剩余1%待乙方收到1%尾款后再支付)。
(4)在业主进度款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业主实际支付到位的数额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修改为:
(3)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且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3%尾款。
(4)该条款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