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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9196091 | 建设单位法人:郭磊 |
| 姚长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市址山镇**园内 |
| ****年产爬架网200万平方米和抗震支架80万套异地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2.755278 纬度: 22.52555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8-02 |
| 江鹤环审〔2021〕6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9196091002U |
| 2024-12-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400 |
| 1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919609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919609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3MA4ULQ9A68 | 竣工时间:2024-05-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3-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4-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45749 |
| ****现有年产铝木门4万套项目(其中35000套铸铝入户木门,5000套高档铸铝入户木门)位于****开发区(地号****04012),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我局审批。现由于企业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在****园区不动产单元号为440****08005GB04517W****0000的地块上扩建年产爬架网 200 万平方米和抗震支架80万套项目,抗震支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开卷校平、冲压、冷弯成型、切断、与其他外购件组合包装;爬架网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原材料冲孔、裁剪、焊接、脱脂、清洗、陶化、烘干、喷粉、固化等。 | 实际建设情况:****位于****园区不动产单元号为440****08005GB04517W****0000的地块上扩建年产爬架网 200 万平方米和抗震支架80万套项目,抗震支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开卷校平、冲压、冷弯成型、切断、与其他外购件组合包装;爬架网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原材料冲孔、裁剪、焊接、脱脂、清洗、陶化、烘干、喷粉、固化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扩建年产爬架网 200 万平方米和抗震支架80万套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年产爬架网 200 万平方米和抗震支架80万套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抗震支架生产:原料--开卷校平--冲压--冷弯成型--切断--C型槽--外发热浸锌+(原料--开卷校平--冲压--抗震连接件、管道连接件--外发镀锌)--包装外售; 爬架网生产:原料--冲孔--裁剪--焊接--组装--脱脂--清洗--陶化--清洗--烘干--喷粉--固化--冷却--分拣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抗震支架生产:原料--开卷校平--冲压--冷弯成型--切断--C型槽--外发热浸锌+(原料--开卷校平--冲压--抗震连接件、管道连接件--外发镀锌)--包装外售; 爬架网生产:原料--冲孔--裁剪--焊接--组装--脱脂--清洗--陶化--清洗--烘干--喷粉--固化--冷却--分拣包装出货 |
| 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工艺流程并未发生改变,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中自动打钉机、开卷机、牵引校平机、高速冲床 110T、冲床 160T等生产设备均超出了环评规划要求,这些生产设备属于辅助设备,不属于产污设备,不导致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变更,因此,可以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扩建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为来自脱脂废水、陶化废水、清洗废水和喷淋废水,年产生废水量为 873.87m3,须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脱脂、陶化工艺及喷淋塔补充用水(回用水量499.23吨/年),其余生产废水(287.25吨/年)和生活污水(972吨/年)经处理达到****开发区****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方能进入污水管网。2.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废各类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喷粉工序的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粉线固化工序VOCs参照执行**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中Ⅱ时段限值;固化炉柴油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厨房油烟废气参照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小型标准。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参照执行**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A.1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3.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局设备位置,消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4.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以及《关于发布(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和《危险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1)的有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产生的产生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脱脂、陶化工艺及喷淋塔补充用水(经统计回用水量约499.23吨/年),其余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开发区****处理厂接纳标准后进入污水管网。2.本项目的自动喷粉柜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滤芯过滤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建设单位将喷粉线固化炉产生的有机废气、柴油燃烧的尾气经同一套处理设施处理,先通过在固化炉进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再通过排风管将废气引至喷淋塔净化,再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吸附,再通过离心风机抽吸经15m排气筒排放;厨房炒菜将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向外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JC202409-YS-001号)检测结果显示,项目喷粉工序的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粉线固化工序VOCs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中Ⅱ时段限值;固化炉柴油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厨房油烟废气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小型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符合**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A.1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3.本项目通过使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规划平面布局,并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喷粉挂具的漆膜、废塑粉、废包装桶、废水处理浓废液、污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桶和废液压油桶和生活垃圾。 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塑粉和废包装桶有综合利用价值的一般固体废****公司进行回收;废水处理浓废液、污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桶和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的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建设项目建设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设置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287吨/年,NOx≤0.4404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年工作天数 300 天,每日一班制,日工作8小时,核算得出年平均工作2400小时。根据《验收检测报告》中VOCs最大排放速率0.058kg/h来换算得出的年排放量为:0.1392t/a,小于环评批复文件(江鹤环审〔2021〕68号)核定的VOCs<0.287t/a的要求;NOx最大排放速率0.18kg/h来换算得出的年排放量为:0.432t/a,小于环评批复文件(江鹤环审〔2021〕68号)核定的NOx<0.4404t/a的要求。 |
| 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工艺流程并未发生改变,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中自动打钉机、开卷机、牵引校平机、高速冲床 110T、冲床 160T等生产设备均超出了环评规划要求,这些生产设备属于辅助设备,不属于产污设备,不导致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变更,因此,可以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259 | 0 | 0 | 0 | 0.126 | 0.12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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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432 | 0.4404 | 0 | 0 | 0.432 | 0.432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1392 | 0.287 | 0 | 0 | 0.139 | 0.139 | / |
| 1 |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 | 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 经******公司检测 | |
| 2 | 生产废水治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 | 经自建废水治理设施处理 | 经******公司检测 |
| 1 | 喷粉粉尘治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通过滤芯过滤器处理 | 经******公司检测 | |
| 2 | 有机废气、柴油燃烧尾气治理设施 | 固化工序VOCs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中Ⅱ时段限值;固化炉柴油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 固化炉收集废气,通过排风管将废气引至喷淋塔净化,再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吸附 | 经******公司检测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本项目通过使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规划平面布局,并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经******公司 |
| 1 |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以及《关于发布(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和《危险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1)的有关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喷粉挂具的漆膜、废塑粉、废包装桶、废水处理浓废液、污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桶和废液压油桶和生活垃圾。 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塑粉和废包装桶有综合利用价值的一般固体废****公司进行回收;废水处理浓废液、污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桶和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的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建设项目建设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设置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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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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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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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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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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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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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