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公司:
你公司报送《**省**县****公司绿林矿泉水生产项目水**论证表(B)(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等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表》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省**县****公司绿林矿泉水生产项目位于**县**镇中院村,现持有的取水许可证年许可取水量为0.3万m3,证号D350922G2021-0033,水源类型为地下水(矿泉水)。现有自动化18.9L/桶的桶装水生产线一条,生产能力300桶/小时。为应对市场预期发展,建设单位利用现有生产线将年生产矿泉水规模扩大,计划年产矿泉水6100立方米。需扩大取水规模,故重新进行取水许可申请。
二、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2、基本同意取水口位于**省**县**镇中院村(东经118°45′20.738″,北纬26°47′14.210″),取用天然自流泉,通过在泉眼处埋设一条dn50的PVC管引流至下游约1600m处的贮水池(容积约3m3),再从贮水池埋设一条DN20的PVC管道(长约200m****水厂进行生产。
3、基本同意本项目年取水量0.877万m3/年,取水类型为地下水(矿泉水),用水保证率95%,水量水质符合要求。
4、基本同意项目退水方案,废水量为0.218万立方米/年,项目区废水经隐化池+SBR工艺处理后排入下洋溪。
5、基本同意节水评价内容。
三、有关要求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请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上安装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计量系统的校核和管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上述要求是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
2、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直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核发,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4、本项目若出现水源类型或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标的、取水方式等重大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办理取水申请手续。
5、本项目正式运行后,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等统计工作,配**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缴纳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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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