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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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门、各招标人: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建设厅 ****运输厅 ****农业农村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69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主体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确定招标人负责审查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突出审查内容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3.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4.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

5.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6.是否对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7.是否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8.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9.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要有明确的评标报告审查结论。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审查表》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建设厅 ****运输厅 ****农业农村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699号)的要求,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存在错误的,****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经复核纠正****委员会拒不纠正的,移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委员会复评。招标人决定开展复评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并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之规定,招标人应当收到评标报告时立即开展审查,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无问题的,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完成中标候选人公示。

三、加强监督检查

招标人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评标报告审查”等两项审查一并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招标活动各环节的自我审查。市公管局各责任科室在日常监督时,要将这两项审查工作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审查、抽查。

附件:评标报告审查表

**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评标报告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结 果

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有 £无

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有 £无

3.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有 £无

4.存在评分畸高、畸低。

£有 £无

5.未对可能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有 £无

6.未对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有 £无

7.未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有 £无

8.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有 £无

9.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有 £无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 £无

审 查 结 论

经审查,本评标报告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公示中标候选人。(仅供参考)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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