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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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博白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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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租赁行为的规定》意见的公告
2025-04-21 11:09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财政监管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及依附于资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广告位经营权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二、租赁原则

(三)企业资产租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四)已列入拆**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五)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中心公开竞拍。公开招租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协议签约的方式进行,并在签约后15****财政局备案:

1.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

2.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的房地产,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3.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4.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

5.其他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企业不得以拆分租赁期限、连续短租,以及借企业内部协议出租名义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六)国有企业、****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企业应严格控制协议租赁,不得自行扩大协议租赁范围。

(七)资产租赁期限(含装修期或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若承租方对产业升级改造投入较大的,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财政局同意,租赁期可适当**,但不应超过10年,同时应对相应租金采取递增办法。若承租方涉公共利益、产业引导、重大招商引资或其他扶持政策等原因,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租期上限可适当放宽,但应设立无偿回收条款,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八)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园区标准化厂房、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经县财政局审核,****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经企业内部决策审议同意后实施,****财政局报备。

三、招租流程

(十一)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内部流程,规范租赁程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市场询价或评估情况、承租人意向等;其中租金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是必备内容之一,且经办、审核人员签字完备。

(十二)企业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重大的资产租赁项目必须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等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十三)企业应合理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原则上以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资产评估,****财政局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同一地段的同类型资产,只需评估其中一宗资产,其余的出租资产招租底价可参照;单一房地产经核实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过小、年租金额度偏低,不适宜进行评估的拟出租资产,经县财政局同意,可按所处地段以市场询价法决定租赁底价。

(十四)企业资产租赁,****财政局批复,涉重大资产或者资产出租期限超过10****政府同意。申报出租资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

2.资产对外出租实施方案;

3.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的书面决议;

4.对外租赁的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出租);

5.拟签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备案表;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企业国有资产****财政局的批复**公共**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依规组织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原则上应设置收益保护价,收益保护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由县财政局、企业在公开招拍开始前半小时内现场确定。

(十六)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经两次公开招租仍无法确定产生承租人的,可根据租赁资产情况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财政局审核并书面批复。

(十七)企业经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明确:

1.资产概况及使用范围;

2.资产租赁期限(含装修期或免租期);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的设定;

5.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

6.违约责任;

7.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企业因政策变化、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

8.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四、加强租赁管理

(十八)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任意减免租金;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不得账外列账。

(十九)企业应当监督承租人及时交纳租金,切实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采取解除合同、追缴租金、强制承租方搬离等措施,催促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十)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财政局核准,由转租人与新的承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

(二十一)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二十二)企业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物时,应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且不得擅自添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或设备。如承租人需进行大规模装修的,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同意,并在合同上约定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应事先约定,如为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则装修费用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所剩租期的租金总额。

(二十三)企业资产出租及租赁期限届满收回租赁资产前,应对资产技术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与备案。租赁期间,企业应对租赁资产进行技术状况、安全情况以及损坏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十四)资产租赁期限届满,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租。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前,企业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执行。

五、严肃工作纪律

(二十五)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资产租赁的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租赁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到一事一档,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完整详尽,签字齐备。

****财政局根据规定不定期选取资产租赁项目,****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评价,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二十七)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手段,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八)企业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出租资产,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九)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员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县财政局按****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县财政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一)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租赁活动中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六、其他

(三十二)企业持有**县行政区域外(含境外)的资产如需开展租赁,由企业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申请表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性质:国有企业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资产类别

资产名称

卡片编号

坐落位置

产权形式

权属证书

房屋构筑物、土地面积

账面价值

出租

面积

出租

年限

持证人

证书号码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申报单位意见

经办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业务股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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