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北城区工艺美院南侧、翰林庭院北侧14.98亩 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审批
江西-景德镇-浮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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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县北**工艺美院南侧、翰林庭院北侧14.98亩储备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市**县**镇工美大道666号,本地块**三大路,南至翰林庭院,西至居民区,北至学府路,占地面积9987.30m2,约合14.98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208076°,北纬29.376009°。本地块涉及公用设施用地,总占地面积约3020m2,用途为****中心(以下简称“生活垃圾中转站”)和**驿站。生活垃圾中转站和**驿站均已2020年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于2021年开始运营,2025年3月10日停止运营。根据****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浮规条字〔2025〕003号),2025年3月4日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和零售商业用地(B1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0月发布),对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的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和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地块属于上述情况中“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拟转让地块,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土壤污染条例》,扎实做好**市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后续可能的现场环境调查工作以及土地变更用途提供指导依据。

2025年3月11日,**县****中心委托**特****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建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组,项目组在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遵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技术导则和有关规范,对地块及其邻近地块(500m范围内)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实验室检测与分析。基于资料收储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县北**工艺美院南侧、翰林庭院北侧14.98亩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调查过程如下:

(一)污染识别

本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村集体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公路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现状为公共设施用地、水田、公路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其中,公共设施用地为生活垃圾中转站和**驿站,生活垃圾中转站2021年建成并运营至今。**驿站与生活垃圾中转站同步建设,但一直未投入使用;水田、公路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均空置未利用,调查期间主要由居民种菜。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字〔2022〕1号)进行特征污染物识别,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为pH值、氨氮、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镍、总铍、总锌和总铅。

(二)监测方案

(1)点位布设

①土壤: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中要求,考虑到生活垃圾中转站地面硬化情况较好,在疑似污染区域按照“系统布点法+专业布点法”布设,土壤监测点主要布设在硬化地面附近的绿化区,并在办公生活区域(齐家坞)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共设置6个土壤监测点(S1~S6)。

根据地块区域地形和地块周边的建筑物分布等,由于本地块西侧调查范围上均为齐家坞建成区,故在本地块西侧不设置土壤对照点,因此本次调查沿本地块的东、南、北向等方位上分别等距离设置3个土壤对照点,共9个土壤对照点(DZ1~DZ9)。

②地下水:结合本地块现状补迳排关系和生活垃圾渗滤液储水池,在本地块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井(GW1~GW4),其中GW1~GW3设置在疑似污染区域,GW4设置在办公生活区域(齐家坞),并在在本地块地下水上游(南侧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井(GWDZ)。本地块内的地下水监测井在调查地块内成三角形,满足《**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对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的要求。

(2)检测项目

①土壤样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1中基本项目45项+铬、锌、铍、pH值和氨氮。土壤污染状况评价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其中铬参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进行评价。

②地下水样品:《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37项+铬、镍和铍。地下水污染评价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其中铬参照《****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评价。

(三)检测分析结论

本次初步调查中,土壤监测点6个(S1~S6),土壤对照点9个(DZ1~DZ9),采样总点位15个,土壤样品数为41个(包括4个现场平行样品)。地下水监测井4个(GW1~GW4),地下水对照井(DZGW),采样总点位5个,地下水样品数为6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品)。

(1)土壤污染状况:参照《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本地块土壤样品中相关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污染状况: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地下水限值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初步结果,检测项目(铬除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其中铬未超过《****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相关规定要求,初步调查表明:土壤样品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本地块土壤样品中相关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地下水样品的检测项目(铬除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其中铬未超过《****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综上,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要求基本做到全流程质量控制,分别在方案编制阶段、现场钻探采样阶段、样品分析阶段、报告编制阶段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形成《**县北**工艺美院南侧、翰林庭院北侧14.98亩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采样方案基本合理,现场工作及样品分析工作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调查报告结论科学可靠。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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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