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审批
河南-郑州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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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5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25日

二、申报人员范围及所属期

(一)申报人员范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所属期: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申报口径

(一)缴费工资构成。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口径计算。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及我省关于规范公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量绩效奖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人社厅发〔2018〕33号、人社厅发〔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救援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办〔2024〕26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二)缴费工资确定。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工资构成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在职职工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5缴费年度社保费缴费工资的依据(保留到整数)。2025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月工资作为2025缴费年度的社保费缴费工资。

(三)缴费基数规定。税务机关以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2025缴费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2024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根据相关规定再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四、申报渠道

(一)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

1.****税务局。用人单位****税务局(https://etax.****.cn)中的“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2.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3.办税服务厅。对于网上申报有困难的,****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工资。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

1.****税务局。灵活就业人****税务局(https://etax.****.cn)中的“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灵活就业缴费基数调整”-“征收项目”-“查询”-“缴费基数金额”(养老保险)或选择“缴费档次”(医疗保险)。

2.电子税务局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确认个人信息后点击“查询”,勾选“基数申报”/“比例查询”,选择社保经办机构点击“下一步”,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缴费比例查询。

电子税务局APP可以通过应用市场搜索“电子税务局”下载;微信、支付宝首页搜索“**税务”可找到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3.办税服务厅。对于网上申报有困难的,****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工资。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缴费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并组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时,****机关提交《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2025缴费年度缴费基数。有特殊情况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本通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稳妥开展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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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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