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的申请,鉴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未就《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达成一致。 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结****部分资产(**省**市**区抚河中路433号附1号及附2号)项目(项目编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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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