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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22 10:4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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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以洛与你单位等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劳人仲案(2025)112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劳人仲案(2025)112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
本委认为:申请人吉尔以洛向本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尔以洛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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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