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和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审批
四川-广元-旺苍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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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和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2

2025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和第4批次建设用地于2025年3月6****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299号。

二、批准用途:**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和第4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县嘉川镇**村4组、槐树村3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县嘉川镇**村4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普济镇清江村5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嘉川镇**村4组、槐树村3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集体土地合计448.994亩(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41.200亩,园地24.193亩,林地240.954亩,其他农用地39.140亩,建设用地3.507亩);**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县嘉川镇**村4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普济镇清江村5组集体土地合计110.873亩(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3.241亩,林地85.094亩,建设用地2.538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嘉川镇**村4组、槐树村3组、五红村4组,普济镇清江村5组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32万元/亩,征收寨梁村1组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72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依据《******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七、征收时间: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7月20日。

八、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

九、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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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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