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改革委、****:
《****年产40万吨石英砂产品提纯项目节能报告》及整改佐证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经评审,提出节能整改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工业园区**,项目代码为****,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40万吨石英砂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6015.49/7423.92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石英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5.04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583千克标准煤/万元,优于**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四、**县应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地“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要求。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请**县发展改革委依据本节能整改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自主开展节能验收,并在完成节能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备查,我委将适时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