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改革委、****公司:
《关于呈报**晟源制药年产2000吨植物甾醇等系列产品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干发改文〔202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经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县盐化工业城,项目代码为****,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2000吨植物甾醇、3000吨混合生育酚等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8797.23/11006.19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76吨标准煤每吨,达到《化学原料药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表2提取法原料药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I级基准值;单位产值综合能耗0.089吨标准煤每万元,优于《**市能效指南2024》表4.2中“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工业产值能耗0.1028吨标准煤每万元”。
四、**县应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地“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要求。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县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自主开展节能验收,并在完成节能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备查,我委将适时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