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秦安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等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审批
甘肃-天水-秦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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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5-04-23
文 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水务局关于**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等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2025-04-23

****水务局关于**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等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5〕36号

****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秦交发〔2025〕25号)、《关于**县郭嘉镇元川村过水路面改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秦交发〔2025〕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县郭嘉镇显**元川村桥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县郭嘉镇显**元川村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县郭嘉镇显**元川村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水务局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水务局在**县组织召开了《**县庙嘴葫芦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运输局(建设单位)、****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源正****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县庙嘴葫芦河大桥位于X525秦(安)南(河川)公路K11+427处,为跨越葫芦河的桥梁,原桥为3×40m双曲拱桥,桥长142.6m,桥面宽净7.0+2×1.25m,已在危桥普查中定为五类危桥,目前封闭通行,严重影响了来往车辆通行,该工程的改造是必要的,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庙嘴葫芦河大桥位于**县**镇庙嘴村,跨葫芦河布设,桥梁起点(左岸)桩号为K11+349,终点(右岸)桩号为K11+505,桥梁连接庙嘴村葫芦河两岸。桥梁起点坐标为:X=****132.829,Y=559279.669,终点坐标:X=****881.731,Y=559399.442。桥梁全长156.00m,桥面净宽7.5m,桥梁共4跨,上部结构采用5×30m预应力混凝土(后张)小箱梁,先简支后连续,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墩台采用桩基础。桥墩轴线方向与水流方向的夹角呈0°,桥梁0#、5#桥台位于葫芦河两侧,1#~4#桥墩涉水,桥墩为圆柱墩,桥墩直径为1.5m,桩基直径为1.8m。

三、同意该桥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3605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149.52m。

四、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151.65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为1152.876m,富余1.23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五、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高程1134.03m,设计涉水桥墩桩基础(④号桥墩)最浅埋深高程为1110.585m,低于冲刷线高程,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六、同意旧桥拆除方案。旧桥桥墩拆除高程不得高于最低冲刷线高程1134.03m。施工结束后,应清除桥梁桥位处弃土弃渣,恢复河道面貌。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九、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建设桥梁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一、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二、葫芦河为山区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平整河道,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四、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2

**县郭嘉镇显**元川村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水务局在**县组织召开了《**县郭嘉镇显**元川村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运输局(建设单位)、**金****公司(设计单位)、**源正****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元川村过水路面桥使用年代已久,修建技术标准较低,并出现栏杆扶手缺失严重,桥面存在开裂、渗水,表面混凝土剥落等病害,跨径不能满足泄洪要求,对河流行洪造**全隐患,现已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来往车辆通行,该工程的改造是必要的,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元川村桥位于**县郭嘉镇元川村,跨显**布设。桥梁起点桩号为K0+035.98,终点桩号为K0+073.02,桥梁起点(右岸)坐标:X=****290.863,Y=553804.167,终点坐标:X=****298.279,Y=****347.624。桥梁全长37.04m,桥面净宽6.5m,桥梁共2跨,上部结构采用2×16m预应力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桩基接盖梁埋置式桥台,桩柱式桥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桩基采用摩擦型桩,桥墩柱径为1.2m,桩径为1.4m。

三、同意该桥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713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243.60m。

四、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244.71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为1144.92m,富余0.21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五、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桥墩计算冲刷线高程1236.21m,设计涉水桥墩桩基础最浅埋深高程为1209.30m,低于冲刷线高程,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六、同意旧桥拆除方案。旧桥桥墩拆除高程不得高于深泓点高程1238.92m。施工结束后,应清除桥梁桥位处弃土弃渣,恢复河道面貌。

七、原则同意对左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左右岸线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基础埋置深度均满足1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十、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建设桥梁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

十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三、显**为山区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及两岸堤防,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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