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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 标的信息概况 | ||||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协会 (英文全称CHINESE CYCLING ASSOCIATION ,简称CCA)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自行车联盟、****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自行车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宗旨是团结**自行车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自行车活动,努力提高竞技水平,促进自行车运动在我国的普及与发展。 中国国家自行车****总局领导,****协会管理,是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比赛活动的自行车运动组织,由领导、运动员、教练员等组成。它是我国唯一一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自行车联盟、****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自行车赛事的车队,培养出许多优秀运动员。 二、**方获得权益: 1.**方被授予“****战略**伙伴”称谓,并可在产品包装、促销推广、公关活动、渠道终端、内部活动、媒体宣传、正式报告等传播渠道中使用该称号; 2.**方可邀请女子国家队运动员参与广告拍摄(共2次)、培训、产品促销、产品推广等相关活动,并有权享有运动员集体肖像权用于营销推广等用途; 3.**方可邀请女子国家队运动员参与**方组织的国内线上活动(共2次); 4.**方可邀请女子国家队运动员参与**方组织的国内线下活动(共2次); 5.****基地记录运动员训练日常并产出相应的图片或视频素材,女子国家队运动员可向**方反馈产品体验(共2次); 6.**方LOGO可在国际或国内赛事服装广告中进行呈现,但需严格按照其标准尺寸露出; 7.**方享有同行业品类排他权,并可使用项目方及国家队商标和标识; 8.**到期后,**方享有后续**的优先权; 9.**方可使用女子国家队运动员集体肖像(不限制人数)、有权拍摄并无偿使用项目方拥有版权的国家队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 10.**方可获得项目方授予的“******伙伴”荣誉证书,**方代表可参观国家队训练或比赛,项目方可配合参与**方举办的公关活动,包括新闻发布会等,同时**方也可受邀出席项目方组织的官方活动,包括国家队颁奖活动、赛事贵宾区观赛等,具体活动双方可协商; 11.在项目方主办的所有赛事中可为**方提供广告牌、横幅广告、赛场A字板等相关广告位,**方有权获得运动员参赛名额,并可进行营销活动派发5位参赛名额; 12.在全年的赛事日历中,**方可在赛事所在地邀请运动员参与当地场外营销活动,次数为每年2次; 13.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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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方**方基本情况 | |
| 项目方/**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方名称 | ****协会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老山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总局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为**方在**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总费用,**期限为4年。同时**方还需在**期限内,按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提供实物赞助,实物赞助不包含在现金赞助总额内,是**方在现金赞助总额之外,向项目方提供的实物赞助,实物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方共同确认为准。**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指定账户支付价款。 2、本项目**方数量为1个。 3、意向**方须自行下载《意向**申请书》(见附件)。意向**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申请书》****交易所有限公司。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方若成为**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40万元(含40万元) 的按40万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低于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收取,服务费总额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按40万元收取。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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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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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综合评议中,意向**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方的报价; (4)其他。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意向**申请书.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