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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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65号)安排,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十批国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30日零时起执行,****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于新交易采购模块执行第十批国采药品采购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看约定采购量

****医疗机构端可在新交易采购模块-国家集采中选比例管理-约定规格量查看约定采购量。

(二)中选企业端可在新交易采购模块-商品管理-商品列表-查看报量。

注意:生产企业端查看到的数据为各采购单位的约定规格量(mg、g),同一分组不同规格的中选产品约定规格量将汇总显示;约定规格量=约定采购最小制剂量(支/瓶)*规格系数。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采购方可在新交易采购模块的“集采中选比例管理”菜单查看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完成进度。

二、签订三方合同

各采购单位于4月23日起可登录系统签订三方合同;已申报约定采购量的采购方,按约定采购量一次性签订三方合同;未申报约定采购量的采购方与中选企业协商采购后,也应及时通过平台签订三方合同。采购方发起三方合同后,相关生产企业和配送商应及时登录系统完成三方合同的签订。

三、执行采购合同

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可以在系统进行下单备货采购。采购方可在系统的“约定规格量查看”菜单查询约定采购量与具体采购进度。

四、其他事项

(一)第十批国采中选药品在新交易采购模块按照“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的商品来源进行挂网。

(二)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中选企业应保证中选药品配送覆盖******集团****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药店等。特别****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配送,加强配送调度,提高配送效率,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

(三)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如有异议,请通过“救济渠道”模块发起“采购交易”类别的申(投)诉。

联系电话:020-****6248(业务咨询);020-****6470(技术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第十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平台).pdf

****公司

****中心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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