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文昌雅居4#102-104门面房屋租赁

国土-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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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雅居4#102-104门面房屋租赁

**市**区**雅居4#102-104门面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市**区**雅居4#102-104门面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

委托方

****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7536、****753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4月24日9:00始至2025年5月1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5月14日9:00至10:3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平方米)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雅居4#102-104门面房屋

第 1层,共30层

钢混

约280

6

28.56

2.8

1.标的坐落位置:**市**区**雅居门面房。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水、电分户及使用情况:能正常使用。燃气分户及使用情况:如承租人需开通办理,委托方可提供相关材料,费用自行承担。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已验收。

4.该标的清空情况:已清空。

5.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以后年度租金按照每两年3%的比率逐年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一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成交价三个月的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3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下方的“安****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路支行

账号:767********822134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标书代写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方按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一次性向****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n、http://www.****.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标书代写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赵主任, 联系电话:156****312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班工,联系电话: 0551-****3679、 ****3297(**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技术咨询电话

0512-****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

附件:

合同编号: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R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R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1.租赁物名称:

2.租赁物面积: 。

3.租赁物的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首年租金:¥ 元(大写: )。

(二)租金□一次性支付 R分期支付□其他:

租金分期按季度支付,每 3 个月支付一次,每季度租金 元,先支付后使用租赁物。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租金调整模式: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年租金按照/调整。

(五)租金使用:R现金 R银行汇款 £其他: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五、租赁物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的房屋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租赁物,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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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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