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政策信息公开情况表

审批
河北-邢台-内丘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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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政策信息公开情况表

2025-04-24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能源 文号: 索引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内每建筑平方米40元;建制镇每建筑平方米20元。 **** 元/平方米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政字〔2021〕74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县建设项目 **县建设项目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邢财非税[2022]6号 冀政字[2021]74号
翼财非税[2022]7号
冀财非税函【2022]6号文件
**县****:0319-****066 县财政局:0319-****918 县发改局:12358
耕地开垦费 详见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 ,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 缴入地方国库(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网银缴费)
**县****:0319-****066 县财政局:0319-****918 县发改局:12358
土地复垦费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 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 缴入地方国库(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网银缴费)
**县****:0319-****066 县财政局:0319-****918 县发改局:12358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缴入地方国库(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网银缴费)
**县****:0319-****066 县财政局:0319-****918 县发改局:12358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 **县占用征用林地建设项目 **县占用征用林地建设项目 缴入地方国库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县****:0319-****066 县财政局:0319-****918 县发改局:12358
草原植被恢复费 1900元/亩 **** 元/亩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县占用征用草地建设项目 **县占用征用草地建设项目 缴入地方国库
**县****:0319-****066 县财政局:0319-****918 县发改局: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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