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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用于“5.12”**特大地震灾后重建曙光安置小区保障性**工程),****政府批复同意(青府函〔2025〕30号),现依法收回****公司****电厂持有的青国用(2007)字第6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信息
1. 土地坐落:**县木鱼镇曙光小区
2. 面积:18565.66平方米(约27.85亩)
3. 四至范围:**小区堡坎,西至小区围墙外,南至小区围墙外,北至道路(具体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附件1《收回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权利限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分行为。
三、救济途径
如对本次收回决定有异议,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土地收回决定的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建川 陈勇
联系电话:0839-****009
地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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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