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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798-****756
邮编:333400
通讯地址:江****发展中心****中心大楼230办公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 1 | 景德****公司生产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 2025-4-22 | 昌新环审〔2025〕4号 |
| 2 | **市****公司年产10000T生物质颗粒项目 | 2025-4-23 | 昌新环审〔202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