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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砂、机制砂)招标采购
澄清文件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细砂、机制砂)招标采购,现澄清如下:
1.问题:合同中约定发票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本项目不限定投标人发票税率。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税务登记类型(如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税率及计税方式。标书代写
2.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要求,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的开票时间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是否可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合同标的第4点“4.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乙方物资供应情况(产品质量、技术状况、售后服务)等作相应调整;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准(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的开票时间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删除括号内要求,调整为“4.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乙方物资供应情况(产品质量、技术状况、售后服务)等作相应调整;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准。”
以上澄清,请知悉!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中心****中心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