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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2日 |
| 标 题:****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平农业(农药经许)准予字[2025]第2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2日 |
申请人名称:**县**镇潇雄农资店
法定代表人: 伍盛雄 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经营地址:****市**县**镇**街
联系电话: ****785XXXX
申请人于 2025年4月14日提出的关于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具备不需现场核查条件,现已审查完毕。共涉及审查项目8项,其中合格项共8项,不合格项共0项。本机关认为,涉及审查内容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该项行政许可,同时给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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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本机关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