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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年7月17日提出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3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在**县易俗河镇杨柳路以东、天马路以南、水竹学校以西拟建设的长通﹒壹号尚府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总平面图、规划面积复核报告等资料,此次报建总建筑面积164113.41㎡,地面建筑面积137676.27㎡,地下建筑面积26437.14㎡(非全埋式)。根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交的资料显示,本项目地下室为非全埋式,三面临空,北侧天马路****商铺地面标高与地下室标**齐,南面临街地面最高处高于地下室标高,不能满足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符合易地建设要求。综上原因,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易地建设。其地上总建筑面积137676.27㎡已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潭县防费通字〔2024〕5号)要求,合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09.6元。
二、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决定书有效期限为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办申请延期。项目在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