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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 887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委托****、******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本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相关工作。并于2025年1月15日通过视频会议主持召开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园及其他配套用房三****工园区****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自主验收会议”,现将相关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25年4月24日—2025年 5月26日(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刘松台 180****7768
监督单位及电话:****水利局,0835-****646
附件:水保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