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金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福建-三明-将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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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FJ00103-0800-2025-00092
文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5〕31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25-04-16
****关于**金森****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5-04-24 11:50


**金森****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生物质颗粒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项目新增综合破碎机、粉碎机、三回程滚筒烘干机、制粒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3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项目备案总投资10000万元,全面达产后将形成年产30万吨生物质颗粒的生产能力(其中一期10万吨/年,二期20万吨/年)。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项目,内容符合《**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林业废弃物为原料,采用直接压缩成型工艺生产生物质颗粒。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综合破碎机、粉碎机、三回程滚筒烘干机、制粒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于2025年8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833.55tce(当量值)、25206.26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3197.66万kWh、生物质燃料48545.89t。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667.03tce(当量值)、8534.2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111.33万kWh、生物质燃料16181.96t。项目生物质颗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0.066tce/t(其中,一期不超过0.067tce/t)。项目一期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影响较小;项目二期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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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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