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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内容
1. 收费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 收费标准:(见附件)
3. 收费主体:执收单位为**** 征收单位:****分局
4 . 计费单位:(见附件)
5. 收费依据:****委员会、****财政局、**市****执法局、****总局****税务局文件(邯发改公价【2024】36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6. 收费范围:**区主**
7. 收费对象:1.城市居民2.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4.普通高校、****学校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6.农贸、集贸市场7.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8.长、短途客运车辆9.商业零售企业10.餐饮业11.自运单位
8. 征收方式:税务征收
9. 减免规定:1.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扶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2.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政策。3.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委员会**市****执法局关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邯发改规【2023】9号)文件执行
10. 监督举报电话:0310-****857 0310-****767
(附件如下)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 | |||||||||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方式 | 收费依据 | 减免规定 | |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执收单位:**** 征收单位:****分局 | **区主** | 个人 | 1.城市居民 | 元/户﹒月 | 3 | 税务征收 | ****委员会、****财政局、**市****执法局、****总局****税务局文件(邯发改公价【2024】36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1.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扶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2.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政策。3.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委员会**市****执法局关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邯发改规【2023】9号)文件执行 |
| 2.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 | 元/人﹒月 | 2 | |||||||
| 单位 |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元/人﹒月 | 1.5 | ||||||
| 2.普通高校、****学校 | 元/人﹒月 | 0.5 | |||||||
| 经营者 |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 | 元/床﹒月 | 3 | ||||||
| 元/人﹒月(不足5张床,按职工人数) | 1.5 | ||||||||
| 2.农贸、集贸市场 | 元/摊﹒月 | 5 | |||||||
|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 | 元/平方米﹒月 | 0.8 | |||||||
| 4.长、短途客运车辆 | 元/座﹒月 | 0.5 | |||||||
| 5.商业零售企业 | 元/户﹒月(50平方米及以下) | 20 | |||||||
| 元/平方米﹒月(51-100平方米) | 0.6 | ||||||||
| 元/平方米﹒月(101-500平方米) | 0.5 | ||||||||
| 元/平方米﹒月(501-1000平方米) | 0.4 | ||||||||
| 元/平方米﹒月(1001-5000平方米) | 0.3 | ||||||||
| 元/户﹒月(5000平方米及以上) | 0.2 | ||||||||
| 6.餐饮业 | 元/户﹒月(50平方米及以下) | 30 | |||||||
| 元/平方米﹒月(51-100平方米) | 1 | ||||||||
| 元/平方米﹒月(101-500平方米) | 0.9 | ||||||||
| 元/平方米﹒月(501-1000平方米) | 0.8 | ||||||||
| 元/平方米﹒月(1001-5000平方米) | 0.7 | ||||||||
| 元/户﹒月(5000平方米及以上) | 0.5 | ||||||||
| 自运单位 | 元/吨 | 50 | |||||||
| 监督举报电话: 0310-****857 0310-****7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