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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粮食执法监督科Ⅰ | 粮食流通定期巡查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2.《**省粮食流通定期巡查工作指导意见》三、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重点、阶段性主要任务,及当地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定期巡查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开展一次,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巡查全覆盖。部分粮食收储量较大或粮食收储企业较多的地区,巡查全覆盖周期可适当**,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巡查工作应形成书面巡查记录。根据巡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存在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提交巡查情况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巡查情况报告抄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的全部法条 | |
| 2 | 能源局Ⅰ | 能源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现场检查 | 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2.国家标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 3.上级文件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 | |
| 3 | ****中心Ⅱ |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4.《**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六条 ****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 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省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省节能监察办法》等; 2.省下达的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