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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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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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事项 检查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检查频次 涉及的其他 检查机关
1 粮食执法监督科Ⅰ 粮食经营企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2.《**省粮食流通定期巡查工作指导意见》三、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重点、阶段性主要任务,及当地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定期巡查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开展一次,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巡查全覆盖。部分粮食收储量较大或粮食收储企业较多的地区,巡查全覆盖周期可适当**,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巡查工作应形成书面巡查记录。根据巡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存在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提交巡查情况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巡查情况报告抄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粮食流通定期巡查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不定时间 每季度一次
2 能源局Ⅰ 能源企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能源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全年 无现有标准
3 ****中心Ⅱ 法人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全年,上级文件要求时限内 无现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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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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