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殡****殡仪馆、****公墓便民热线 | |||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 通知 | ||
| 概述:****殡****殡仪馆、****公墓便民热线 | |||
| 成文日期:2025-04-25 15:00:23 | 公开日期:2025-04-25 14:57: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
.
****殡仪馆、****公墓便民热线:166****5777
.
.
****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 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发改费字〔2015〕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具有**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下列人员:
(一) 凡符合本细则中“免费对象”条件的,免费项目为: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接送遗体专用袋;
3、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4、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
5、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6、一次性普通纸棺1个(仅****殡仪馆);
7、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8、三年内骨灰寄存费。
(二) 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
(三) 对非“免费对象”,具有**户籍或于**生活工作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殡仪馆火化者,可享受部分项目费用减免,减免项目为:
1、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2、遗体火化费。
(四) 凡符合“免费对象”条件的,****公墓内,骨灰安葬采取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等生态葬法)的困难群体,在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的基础上,每具减免或奖补500元的安葬费用。
三、收费标准
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旗发改部门批准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待新的价格标准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管辖。实施**殡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民政部门具体承办。****殡仪馆火化,殡仪馆在确认其符合条件后,直接免除相应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如**户籍居民在外地死亡并火化,****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标准免除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二)办理。丧事承办人在办理丧事事宜时,应先持丧者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旗殡仪馆办理相关业务,由殡仪馆确认其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者直接免除相应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殡仪馆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如“免费对象”为绿色生态节地安葬的,则填写《**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绿色生态安葬费用补贴审批表》。
办理**殡葬事项审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殡葬需提供证明材料:
2.申请绿色生态安葬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火化证明。
(三)结算。**殡葬费用,****殡仪馆提供的服务项目,由民政部门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数额免除,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支付,节余不返,超出自理。今后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免除费用、减免费用申请材料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殡仪馆。负责**殡葬审核、审批的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减免的,在《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的,在《审批表》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民政部门认为经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办人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经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证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一)用于**殡葬的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专款专用、按期结算、并随着困难群体死亡数量的增减和发改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民**财政部门要建立殡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根据当年1-3季度殡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下年度殡葬补贴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部分、减****殡仪馆先行垫付,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产生的所有遗体处理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其办理程序和资金结算办法,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商议制定。
(一)从事**殡葬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对****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殡葬的逝者亲属及承办人有下列行为的,将取消其享受资格:
丧事亲属及承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或减免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或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 **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 | ||||||||
| 承办人姓名 | 性别 | 与逝者关系 | ||||||
| 家庭住址 | ||||||||
| 户籍地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逝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死亡日期 | 火化日期 | |||||||
| 家庭住址 | ||||||||
| 户籍地 | ||||||||
| 身份证号 | ||||||||
| 类别 | 囗城乡“低保”对象 囗农村“五保”对象 囗城镇“三无”人员
| |||||||
| 提供的 | 囗户口薄 口身份证 囗“低保”证明
| |||||||
| 免除项目 及费用 | 遗体接运 | 运尸袋 | 遗体存放 | 遗体整容 | 卫生纸棺 | |||
| 火化 | 骨灰寄存 | 骨灰盒 | 合计 | |||||
附件二
| 殡仪馆处理 |
| ||
| 亲属或 | 签名: 联系电话: | ||
| 承办人声明 | 对以上内容填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 民政部门 | 负责人(签名): | 财政部门 | 负责人(签名): |
| 本表一式三份:殡仪馆、****事务局、财政局各一份 | |||
| **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 | |||||||
| 承办人姓名 | 性别 | 与逝者关系 | |||||
| 家庭住址 | |||||||
| 户籍地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逝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家庭住址 | |||||||
| 户籍地 | |||||||
| 身份证号 | |||||||
| 类别 | 囗城乡“低保”对象 囗农村“五保”对象 囗城镇“三无”人员 囗重点优抚对象 囗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囗其他 | ||||||
| 提供的 | 囗户口薄 口身份证 囗“低保”证明 | ||||||
| 安葬费用 补 贴 | 骨灰 | 骨灰 | 骨灰 | 骨灰 | 骨灰 | 其他 | 合计 |
| 公墓处理 | 负责人(签名): | ||
| 亲属或 | 签名: 联系电话: | ||
| 承办人声明 | 对以上内容填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 民政部门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财政部门 | 负责人(签名): |
| 本表一式三份:公墓、****事务局、财政局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