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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737267W | 建设单位法人:王运国 |
| 周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工业园区 |
| 北营焦化二区三区焦炉环保大型化改造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2-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521-C2521-炼焦 |
| 建设地点: | ******区 北台街道 |
| 经度:123.617500 纬度: 41.22111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9-21 |
| 本环建字〔2022〕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2********737267W016P |
| 2025-03-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46102.6 |
| 47066 | 运营单位名称:****集团****公司 |
| 912********737267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12MA108HEWX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2MA0P4GDG9X | 竣工时间:2024-11-2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3-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4-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list/2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焦炭产能271万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焦炭产能271万吨/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工程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等。其中,备煤系统采用先配煤后粉碎,粉碎采用带预筛分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筛分楼、粉碎机室、煤塔等设施;炼焦系统采用顶装焦炉炼焦及干法熄焦工艺(采用全干熄焦),主要包括炼焦、干熄焦、筛焦等单元;煤气净化系统主要包括冷凝鼓风系统(煤气初冷单元、电捕焦油单元、焦油氨水分离单元、煤气鼓风机室单元)、HPF 脱硫单元、硫铵单元、蒸氨等单元。 | 实际建设情况:本工程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等。其中,备煤系统采用先配煤后粉碎,粉碎采用带预筛分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筛分楼、粉碎机室、煤塔等设施;炼焦系统采用顶装焦炉炼焦及干法熄焦工艺(采用全干熄焦),主要包括炼焦、干熄焦、筛焦等单元;煤气净化系统主要包括冷凝鼓风系统(煤气初冷单元、电捕焦油单元、焦油氨水分离单元、煤气鼓风机室单元)、HPF 脱硫单元、硫铵单元、蒸氨单元。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备煤系统中粉碎机室、1#、2#贮煤塔等产尘点分别设置1个集尘装置+1套布袋除尘器(共3套),处理效率≥99.5%,处理后废气分别由24m、62m、62m排气筒(P1-1、P1-2、P1-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本项目炼焦系统中采用装煤孔密封式装煤车+CPS-NG(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系统)+高压氨水喷射工艺,装煤过程中无烟尘外逸。5#、6#及7#、8#机侧炉头烟及出焦废气,分别在推焦机、拦焦机上各设置1个集尘装置,捕集后废气抽至集尘干管中,送至除尘地面站净化处理后,分别由40m排气筒(P2-1、P2-2)排放,污 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中出焦环节指标要求(SO≤30mg/m3,苯并[a]芘≤0.3μg/m3)。本项目5#、6#焦炉烟气(含干熄焦高硫烟气)、7#、8#焦炉烟气(含干熄焦高硫烟气),均采用多段加热+废气循环技术+“(钠基+钙基)干法脱硫+低温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除尘一体化”焦炉烟道气净化工艺处理后,尾气分别由130m排气筒(P2-3、P2-4)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基准含氧量8%,颗粒物≤10mg/m3,SO≤30mg/m3,NO≤150mg/3)。本项目熄焦装置中1#、2#及3#、4#干熄焦的装焦口、排焦胶带机受料口、预存室紧急放散口产生含尘废气抽至尘管送干熄焦除尘地面站净化出后,尾气分别由28m排气筒(P3-1、P3-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SO≤50mg/m3)。本项目焦处理系统焦转运站、筛贮焦楼废气,分别在落料处各设置1个集尘装置,捕集废气送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尾气分别由15m、26m、37m、37m、27m、26.8m、27m、26m、26m排气筒(P4-1~P4-9)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应标准要求(颗粒物≤15mg/m3)。本项目煤气净化脱硫再生尾气,经碱洗+酸洗+水洗后,送入焦炉补充空气,不外排。硫铵干燥尾气,经过旋风分离+尾气洗净塔洗涤+雾沫分离器分离后,由20m排气筒(P5-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标准要求(颗粒物≤50mg/m3,氨≤10mg/m3)。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备煤系统中粉碎机室、1#、2#贮煤塔等产尘点分别设置1个集尘装置+1套布袋除尘器(共3套),处理效率≥99.5%,处理后废气分别由24m、62m、62m排气筒(P1-1、P1-2、P1-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本项目炼焦系统中采用装煤孔密封式装煤车+CPS-NG(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系统)+高压氨水喷射工艺,装煤过程中无烟尘外逸。5#、6#及7#、8#机侧炉头烟及出焦废气,分别在推焦机、拦焦机上各设置1个集尘装置,捕集后废气抽至集尘干管中,送至除尘地面站净化处理后,分别由40m排气筒(P2-1、P2-2)排放,污 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中出焦环节指标要求(SO≤30mg/m3,苯并[a]芘≤0.3μg/m3)。本项目5#、6#焦炉烟气(含干熄焦高硫烟气)、7#、8#焦炉烟气(含干熄焦高硫烟气),均采用多段加热+废气循环技术+“(钠基+钙基)干法脱硫+低温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除尘一体化”焦炉烟道气净化工艺处理后,尾气分别由130m排气筒(P2-3、P2-4)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基准含氧量8%,颗粒物≤10mg/m3,SO≤30mg/m3,NO≤150mg/3)。本项目熄焦装置中1#、2#及3#、4#干熄焦的装焦口、排焦胶带机受料口、预存室紧急放散口产生含尘废气抽至尘管送干熄焦除尘地面站净化出后,尾气分别由28m排气筒(P3-1、P3-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SO≤50mg/m3)。本项目焦处理系统焦转运站、筛贮焦楼废气,分别在落料处各设置1个集尘装置,捕集废气送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尾气分别由15m、26m、37m、37m、27m、27m、26m、26m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应标准要求(颗粒物≤15mg/m3)。本项目煤气净化脱硫再生尾气,经碱洗+酸洗+水洗后,送入焦炉补充空气,不外排。硫铵干燥尾气,经过旋风分离+尾气洗净塔洗涤+雾沫分离器分离后,由20m排气筒(P5-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标准要求(颗粒物≤50mg/m3,氨≤10mg/m3)。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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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50.55 | 3216.47 | 0 | 0 | 50.55 | 50.55 | / |
| 1481.61 | 508.08 | 6217.09 | 1481.61 | 0 | 508.08 | -973.53 | / |
| 0 | 2.22 | 10670.11 | 0 | 0 | 2.22 | 2.22 | / |
| 1580.547 | 6.36 | 514.138 | 1580.547 | 0 | 6.36 | -1574.187 | / |
| 1 | 粉碎机室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1#贮煤塔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3 | 2#贮煤塔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4 | 5# 、6#焦炉机侧炉头烟、5# ,6#焦炉出焦废气环保设备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5 | 7# 、8#焦炉机侧炉头烟、7# ,8#焦炉出焦废气环保设备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6 | 5#,6#焦炉烟气(含1#,2#干熄焦高硫烟 气)环保设备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辽环综函[2019]212号)中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7 | 7#,8#焦炉烟气(含3#,4#干熄焦高硫烟气)环保设备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辽环综函[2019]212号)中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8 | 1、2#干熄焦的装焦口、排焦胶带机受料口、预存室紧 急放散口环保设备 | 《关于推进实施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辽环综函[2019]212号)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9 | 3、4#干熄焦的装焦口、排焦胶带机受料口、预存室紧急放散口环保设备 | 《关于推进实施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辽环综函[2019]212号)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0 | J101 转运站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1 | J102 转运站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2 | C103 转运站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3 | J103 转运站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4 | 筛贮焦楼上部 C-1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5 | 筛贮焦楼下部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6 | J104 转运站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7 | J105 转运站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18 | 硫铵干燥废气环保设备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减震、消声、隔声装置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减震、消声、隔声装置等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生产中收集的除尘灰用于配煤炼焦、烧结配料,废滤袋定期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置,脱硫灰定期出售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焦油干渣、酸焦油、沥青渣及废油泥等危险废物用 于配煤炼焦,****焦化厂建制酸装置制酸。废催化剂、废油泥、废机油、废包装桶/袋、实验室废液、水质在线监测试剂废液等暂存在危废暂存库,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中相关要求。 | 已落实 |
| 1 |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焦炉地下室集水坑、各生产单元布置设备的地坑的底板及壁板、围堰内外的排水坑的底板及壁板、各种放空油等地下管道管沟的底板及壁板、油库环墙式和护坡式罐基础、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污水检查井、水封井、渗漏液检查井、排污水水井、排污水池、地下生产污水管道、事故油池的底板及壁板、危废暂存库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10cm/s);焦油渣添加室、脱硫脱硝装置区、围堰内(含围堰)所有地坪及排水沟、储罐到防火堤之间的地坪及防火堤、泵区的地面及围堤、承台式罐基础、冷却塔水池及吸水井、加药间、排水沟、事故油箱坑、地下管道、区域管廊、厂区热力外线、散装且溶于水的原料及产品仓库、液体化学品库、减温减压站、制冷站、****回收站、机修、综合仓库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在厂区上游、下游及厂区内共布设5个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1.厂区内各厂房、仓库和储罐区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中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筑物、其他设备等的间距满足消防、安全等标准要求。 2.储放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区域周围应按标准及规范设置围堰,防止泄漏物质的无组织漫延。 3.在雨排口设置阀门或闸门控制,接至初期雨水池 及事故池,初期雨水不得直接外排。 4.厂区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工艺装置、公用工程、储运系统等均采用集散型控制系统DCS,设置越限报警和连锁保护系统,防止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 5.为防止氨、硫酸、苯等气体泄漏,除采取必要的密封措施外,在生产装置设氨、硫酸、苯等气体检测仪。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分级设置围堰、事故池1座(2000m3), 初期雨水池1座(700m3),终端应急事故池1座(4200m3),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外环境。科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消防、急救、事故处置等应急培训和演练,****公司、****政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充足的消防和急救器材,防毒面具及其他应急物资,有效保障环境应急救援。 | 已落实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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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