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法院南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04-25 16:19 至 2025-05-10 16:19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271.02 | |||
| 地块规划用途 | 机关团体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法院以南、崇军路(原丽景路)以北、****分局以东、府东路以西 | |||
| 经度 | 116.851707 | 纬度 | 28.205454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3-10 至 2025-04-1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核鹰勘测****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丁园军 | 单位联系电话 | 152****2931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丁园军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2****2931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法院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洪帅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1****1776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江****人民法院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本公司于2025年3月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地块周边进行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综合分析如下: (1)地块使用历史和现状 地块历史上最初为林地,后期**区**新区开发建设林地平整,地块现状为道路及绿化用地,地块两侧为人工种植花草和树木,中间为门卫室和大门,地面采用沥青硬化。地块有专人24小时值守。场地内未见危险废弃物堆放,地块内未见明显土质、气味、颜色等异常情况,地块未见明显污染痕迹。 (2)相邻地块历史和现状 相邻地块北侧历史上为林地、水田和大山组居民区,未发生较大变化,东侧、南侧、西侧历史上主要为林地、水田和居民区,近十来年经历较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主要为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场所。现状地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场所。 (3)环境保护目标 地块周边500m范围环境保护敏****花园小区、******、****财政局、****政府、****分局、**省****武装部、****救援大队、****法院、大山组居民区。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等。 (4)潜在污染源 地块范围内现状及历史上无工业企业活动,不存在废水、废气、固废等潜在污染源。 地块周边500m污染物****养殖场****工厂,****养殖场位于地块主导风向上风向,但是养殖规模较小,且距离较远,基本不会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工厂位于地块主导风向侧风向,基本不会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养殖场****工厂均位于地下水下游,且距离较远,基本不会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综合调查分析,调查地块范围内未发现对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良好,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周边500m区域污染源对地块基本无影响。****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条“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周边500m范围的潜在污染源对地块环境质量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机关团体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