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信访群众到县政府指定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的通告

审批
陕西-商洛-洛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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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的通告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2025-04-25 发布机构 ****政府
内容概述


****工作部(县信访局)将于2025年4月26****乡村**局****政府以西200米)办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信访接待场所关闭,不再接待信访人。请信访人按照《条例》****政府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反映问题。同时鼓励广大信访群众采用书信、邮件、电话、网上信访、书记县长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洛******办公室

****工作部(信访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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