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批
四川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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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规〔2025〕2号


****政府,财政厅、****建设厅、****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总局****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政府抄报财政厅、****建设厅、****税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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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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