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规定: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德办字〔2010〕60号)规定市政设施配套费为15元/㎡,以县发改委立项面积为准。《关于**县入园企业各项规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德扩开放办字〔2021〕5号)规定,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总建筑面积(不含工业生产厂房)15元/㎡收取。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年12月1日发布 计价费〔1996〕2922号)规定“取消邮电通信设施配套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4月3日)》规定,“凡在**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我县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需要调整。
二、起草依据
《**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年12月1日发布 计价费〔1996〕2922号)、《****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4月3日)》、《****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德办字〔2010〕60号)、《关于**县入园企业各项规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德扩开放办字〔2021〕5号)
三、主要内容
将我县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5元/㎡调整为13元/㎡,征收对象为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之前欠缴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起草单位:****建设局
联系电话:0792-****885
主办:****县委 ****政府 承办:****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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