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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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分宜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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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2025-01-28
****水利局
**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1-28 10:4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办公室 ****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安办字〔2022〕90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余安办字〔2022〕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生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核对、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单位内部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先向本单位管理人员反映,本单位不予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部门举报。情况紧急的,或者本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举报人不便向本单位反映的,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监管部门依法接受社会群众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政府或监管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举报。

(四)分级负责。县水利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五)谁受理、谁奖励。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梳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按照“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其中,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或等值奖励物,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证书、新闻宣传等。

第八条 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时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0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000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0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000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0元;

(四)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0元。

奖金发放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县水利局负责县本级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不属于水利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水利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举报;

(八)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九)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县级水利部门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核查处理时间,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上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监管部门核查,下级监管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水利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通过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举报途径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商定其他领取方式,但举报人仍要提供有效证件。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余安办字〔2022〕12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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