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要求
1. 质量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改进意见。
(2)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
(3)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4)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2. 进度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2)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对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分析偏差原因,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调整进度。
(3)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关系,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 投资控制
(1)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核工程费用的增减。
(2)对工程计量进行审核,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3)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4. 安全管理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施工措施。
(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协助业主和施工单位制**全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5. 合同管理
(1)协助业主起草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参与合同谈判。
(2)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3)保管合同文件和与合同有关的各类资料。
6. 信息管理
(1)建立项目监理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保存工程监理资料。
(2)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月报、季报和总结报告,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7. 组织协调
(1)协调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之间的关系,解决争议和矛盾。
(2)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和专题会议,及时沟通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四、人员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具备类似工程的监理经验,且在本项目监理期间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
2.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土建、钢结构等专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监理经验。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监理工作纪律。
五、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六、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供应商应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 供应商近三年内(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应具有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
4.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5. 供应商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6. 供应商应在近三年内(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